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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中国)集团公司诉海航集团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01-22

关键词:证据补全、仲裁、以仲促谈、裁决书、持续催收

案号:(2014)沪仲案字第1243号  


1.案例要点

HP(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P公司)因海航集团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长期拖欠物资款数千万元,故委托律师进行催收,经过初步调查,海航公司完全有履行能力,不付款的原因是负责该业务的员工离职,且未交接工作,该笔款项财务记载不完整。现该案处于无人负责状态。HP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有严重缺失。律师制定了一方面进行非诉催收方式,同时进行补全证据工作,在非诉催收无果情况下,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提起仲裁,采取“非诉先行,以诉促谈”的方案。该方案在得到HP公司批准后,得以顺利实施,既定目标全部实现,全额为HP公司收回欠款,同时双方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案情简介

HP公司因海航公司长期拖欠数千万元物资款委托律师进行催收,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与海航公司物资部,财务部进行了沟通,海航公司工作人员称“确实存在欠款事实,但由于员工离职未交接,具体欠款数额无法确定,且由于经过重组,现公司领导均为空降无人愿意接手处理此事”。

由于海航公司系国有大型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完全具有履行能力,如果证据完备,找到能够起关键作用的相关领导解决本案,该公司赖账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初步调查结论,律师制定了“非诉为主同时补全证据,非诉不成采取‘以诉促谈’”的方案,在得到HP公司批准后律师马上开始具体实施催收方案。

由于双方交易系多年连续交易,滚动付款,总交易金额高达十几亿元,单据、票据严重缺失,无法形成直接能够证明海航公司欠款事实和具体欠款金额的证据链条。律师对于此种情况,首先联系了海航公司原物资部部长,物资部部长承认确有欠款事实,但欠款数额无法精确到百万以内,律师要求其签署一份《调查笔录》被其以现在已经调往其他子公司任职,不方便签署为由拒绝了;与此同时,律师继续与海航公司现物资部长,财务总监进行沟通,了解了该公司业务审批、付款审批、付款流程及支付方式等。

HP公司方面,财务人员在律师耐心引导下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两年前海航聘请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曾发过一封《企业询证函》,要求HP公司确认债权数额用以进行重组审计,该询证函是通过海航公司企业邮箱发送的,HP公司盖章确认后直接邮寄到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马上查看了该邮件,确实是通过海航集团邮箱发送的,且债权数额准确无误,但单子邮件从证据形式上属于视听资料,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效力,且视听资料孤证无法认定案件事实。律师马上陪同HP公司财务人员赶往海航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找到《询证函》上注明的会计师,称是HP公司财务人员,现公司在进行审计,要求其将之前的《询证函》原件,海航公司会计师仅同意提供复印件,原件拒绝提供。为了不引起怀疑,律师一行人取得复印件后立刻离开。但复印件没有证明效力,会计师又不提供原件。

此种情况下,律师马上联系了公证处,一方面对于发送《询证函》的邮件进行公证,同时进行电话录音公证,在录音公证过程中出具《询证函》的会计师既确认了在海航公司重组审计过程中账面上确实存在欠款事实,且欠款金额也与HP公司完全吻合。至此,证据补全工作圆满完成。

接下来律师继续与海航公司物资部门、财务部门及直接分管副总进行沟通,将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询证函》复印件让其核实,但所有人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没有人愿意处理此事,案件至此陷入僵局。

鉴于此种情况,律师建议HP公司根据《购销合同》直接申请仲裁,一旦仲裁,作为海航公司这样的国有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一定会有人出面处理,同时为了不破坏和海航公司的关系,在海航公司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向其致送一份《公函》,说明仲裁的原因系海航公司无人协商处理此事,仲裁仅仅是促成协商的无奈选择。这样处理案件“进可攻、退可守”,海航公司不应诉或者不协商,说明其无视HP公司示好,也无继续合作的必要,案件证据完备裁决后可直接执行;海航公司积极协商,则协商解决,由仲裁委出具觉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海航公司按照《调解书》付款的,案件圆满结案,双方继续合作;未按《调解书》履行,无诚意合作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HP公司采纳了律师的催收方案,并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也发送了律师起草的《公函》,海航公司母公司派法务总监与律师进行协商,对公证邮件、公证录音进行了查阅,确认了欠款事实和金额,最终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仲裁委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

本案按常理说海航公司应当按照《调解书》履行,但事实上,海航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内部在排款审批、款项安排、付款方式上又发生了推诿的情况,幸亏律师在催收初期就了解清楚海航公司排款审批、款项安排和付款方式等程序,因此,律师为了维护HP公司利益,不破坏客户关系,律师亲自与海航各个部门进行沟通,最终全额收回了全部欠款,案件圆满结案。


案件点析

1)大型公司也会欠款、赖账

本案中,海航公司作为国有上市公司的大型全资子公司,其规模和盈利能力及财产状况都是相当优质的,但其对本案的极不负责的态度说明了大型公司也是会欠款、赖账的,对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如此大型企业怎么会搞不清楚?答案只可能是“员工、管理层都不愿意负责、不愿意承担责任”。


2)补全证据要尽快

由于缺少关键证据,HP公司都无法以现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数额,在协商、谈判过程中无法做到有理、有据的表明立场;诉讼(仲裁)更加不具备条件。本案在律师开展工作最前期就通过公证电话录音的形式固定了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的直接证据,如果在海航公司告知了会计师HP公司正在催款的情况下,可能这份关键证据就无法补全。


3)“非诉为主、以诉促谈”效果显著

本案中,律师经过各种努力试图通过非诉讼途径处理案件,但由于海航公司素有部门和人员均相互推诿,无人负责,故只能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倒逼海航公司出面协商,在申请仲裁后,律师向海航公司发送了《公函》具体说明了案件事实,释明了证据,同时阐明了经过长时间协商但无人负责的情况,无奈之下只能申请仲裁,一般情况下正常企业都能够理解HP公司申请仲裁确属无奈。因此,案件在友好的气氛中得以协商解决。


4)取得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文书的必要性

本案在仲裁阶段虽然圆满解决,但在履行过程中海航公司却又发生了相互推诿、不按期付款的问题,由于律师在前期工作过程中已经掌握了海航公司业务审批、排款审批、付款安排和付款方式等程序,且经过努力最终促使海航公司全额付款。

如果海航公司恶意不付款,律师又没有或者无法获悉其内部工作流程,则可能导致履行过程出现严重障碍,此种情况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就起到关键作用,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反之,如果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撤诉,没有取得《调解书》则需要另行申请仲裁,大大增加了时间、财力、人力成本,还可能产生其他无法预测的风险。因此,取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至关重要,是“防险减损”的有力保障。


4.总 结

对于本案,补全证据是关键,由于海航公司表示不清楚欠款情况,因此需要向其提供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具体金额的证据,律师进行证据补全对于本案成功结案起到关键作用。对于海航公司这样的大型企业,内部机构、部门庞杂,办事效率低下,各部门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情况,采取“以诉促谈”效果显著,为最终协商解决纠纷奠定了基础。坚持取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为本案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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